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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态环境局临空分局

撰写时间:2024-08-15 字号:[大][中][小] [打印正文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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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负责建立健全区域内生态环境基本制度。会同有关部 门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会同有关部 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区域内生态环境政策、规划,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、流域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区划。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标准、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。

 

(二)负责区域内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。 牵头协调区域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, 协助管委会做好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、预警工作,牵 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,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,统筹协调区域内重点区域、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

(三)负责监督管理区域内减排目标落实。落实区域内各类 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、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实施监督,确定区域内 大气、水等纳污能力,提出区域内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 控制指标,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,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。

(四)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、本 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,按管委会规定权限审批、核准规划内 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 施和监督工作;参与指导推动区域内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。

(五)负责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。制定区域内大 气、水、土壤、噪声、光、恶臭、固体废物、化学品、机动车等 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。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区域内 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,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 治工作,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。监督指导区域内大气环境保护工作,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。

(六)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域内生态保护修复工作。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,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。组织制定区域内各类自 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。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、 湿地生态环境保护、荒漠化防治等工作。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 态环境保护,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,牵头生物物种(含遗传资源)工作,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,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。

 

(七)负责区域内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。拟定有关政策、 规划,牵头负责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,参与核事故应 急处理,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。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 射源安全,监督管理核设施、核技术应用、电磁辐射、伴有放射 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。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、制造、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。

(八)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。受管委会委托 对辐射类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、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 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。按国家和省、市规定审批或审查辐射类重大 开发建设区域、规划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。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。

(九)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。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 境监测制度和规范。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 点设置,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、温室 气体减排监测、应急监测。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 价、预警预测,组织建设和管理区域内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。

(十)负责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。组织拟订区域内应对气侯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。与有关部门共同牵头组织

参加气候变化国际谈判区域内相关工作。负责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区域内相关工作。

(十一)统一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。组织开展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。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开展跨区域、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、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。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。

(十二)组织指导和协调区域内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,制 定并组织实施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,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。开展区域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,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,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。 

(十三)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,研究提出区域内生态 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,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区域内的履约工作,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。

(十四)完成临空经济区(廊坊)管委会和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其他任务。